内蒙古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湖北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商会是湖北籍来内蒙古经商兴办实体投资者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湖北籍来内蒙古办实体的投资者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经济活动等方面提供服务,同时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为策应内蒙古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内蒙古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办公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调研、法律咨询与援助,市场经济与信息分析等各种经济活动方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加强湖北、内蒙古两省区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办好商会会刊,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做好专项基金管理,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湖北籍人士在内蒙古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商会有联系的经济、科技、文教等有关企业承认并遵守商会章程,自愿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商会章程;有加入并积极参建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商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商会的活动;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商会工作;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会员半数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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